L-1签证是签发给外国公司之经理、主管和专业人员调派至其在美国的附属机构、子公司、公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一种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种。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
申请L-1签证的资格
(一)公司的申请资格
任何外国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一定数量的员工,同时有经济能力支持其已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正常营运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并使其正常营运,即可调派其符合资格的雇员以L-1身份进入美国在其已有分支机构工作或建立新的分支机构。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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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部。其所有权,经营权,财务等属同一公司,只是经营地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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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拥有股权的公司,其股权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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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国境内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为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人或机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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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作的企业、项目或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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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几种分支机构只要从法律上构成了其海外母公司控股股权关系,而不论其在美国的业务范围,只要是合法经营,同时有支付雇员工资的能力及保持公司运转的资金,即符合申请L-1签证的条件。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或者已有分支机构但仍打算新开公司,也可以为其调派人员申请L.1签证。
(二)雇员的申请资格
符合申请L-1签证资格的海外公司可以调派其雇员赴美国之分支机构工作。这些受调派的雇员必须是母公司自己的雇员,在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的时间在该母公司工作,其工作职务必须是经理、行政主管或者专业人员。经理、行政主管及专业人员是指具有下列职权者:
经理
至少需有以下职权之一:
.掌管该公司或该公司的一个部门,
.监督指导其他主管、专业人员或行政人员的工作或掌管该公司的重要职能部门;
.对下属人员有人事解雇权或担任公司高层管理职务,
.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有日常工作的决定权。
管理普通工人的基层主管,除非其管辖的工人属专业人员,否则不能列入经理人员。
行政主管
其职权包括下列之一:
.指导公司或公司主要部门的管理工作;
.制订公司整体或部分目标与政策;
.具有许多事务的自行决定权;
.只对上一层行政主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负责并接受其一般性指导。
综合申请
综合申请是专门为大型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和境内的公司之间频繁地调派雇员而设置的申请程序,这种申请方式只适用于大公司在调派人数较多的雇员时。综合申请对雇员的资格要求同单个申请一样,但由于对公司要求较高,故一般很少采用。不过,由于这种申请程序快捷简便,符合条件的人公司不妨采用。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提出综合申请:
(1)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须是其海外母公司在美国的公司分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合资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
(2)调派肩员的两个公司之间必须有实际贸易或业务往来关系。
(3)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从事贸易活动至少1年以上。
(4)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自己至少有3个分支机构,如公司分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其地点不限于美国境内。
(5)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分支机构,在过去12十月内至少有10个L-1申请获得批准。
(6)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境内的公支机构年营业收入共计至少达2,500万美元,或者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美国的雇员总数至少达1,000名。
L-1签证的申请程序
L-1签证的申请必须首先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这些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公司分部、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资公司,但其同海外母公司必须有前述隶属关系。如果海外母公司在美没有分支机构,则可成立新公司,以该新成立的美国公司作为陈情人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当申请由移民局核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但通常不超过2年。
申请文件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则需由其美国公司首先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所需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
2.申请人照片。
3.工作证明。由申请人所任职的母公司出具,须证明申请人在过去3年内,至少有1年在母公司工作,其职务是经理、行政主管或专业人员。
4.职务证明书。
5.工作调派令。由申请人所任职的母公司出具,须阐明申请人将从何处调派至何处,其新调派的工作职务、职责、工作期限及报酬等。
6.申请人简历。
如申请人以专业人员赴美工作,则应提供其专业工作的证明,比如工程师、会计、电脑程序公析员等,其学历至少应具有大学或学院学士学位,此外还需要说明美国公司需要该类专业人员的理由。
7.美国公司文件
(1)公司条例及其他注册或登记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许可证
(3)公司税号
(4)股份证书,公司股份可属于任何实体或个人,但其海外母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
(5)公司董事会纪要
(6)公司营业场所的购房或租房合约。
(7)公司营业场所的照片,应反映其里外结构及公司牌号。
(8)公司银行存款证明,或者其母公司或其他渠道的汇款证明。
(9)母公司关于设立该美国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决议,应阐明设立新公司的目的、公司性质及目标等。如果是成立1年以上的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印刷简介或以信函的方式给予简介。
(10)如果美国公司成立1年以上,还应提交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11)公司税单。包括公司利润税、雇员工资税等。
(12)雇员工资表及发薪记录。
(13)公司贸易文件。包括主要贸易往来传真信函、买卖合约、项目规划、产品宣传说明、货运单以及购物或销售发票等。
8.海外母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许可证,
(3)公司税号或税务登记证。
(4)公司营业场所的照片,应反映里外结构及公司标牌,
(5)公司组织结构图。
(6)公司雇员表,应反映雇员人数,职务及工种。
(7)雇员工资表。
(8)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平衡表等。
(9)银行证明或财务报表或者其他有关资产的证明材料。
(10)公司税单或税务交纳证明,包括营业税、利润税、工资税或其他税务证明。如没有某种税务,如工资税,可予以说明。
(11)贸易文件。包括主要贸易往来传真信函、买卖合约、项目规划、货运单、产品或公司的宣传简介、有关公司或产品的报刊文章或照片,等等。
以上申请文件均一式两份,全套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
美国公司向移民局的陈情申请获准后,将发出I-797批准通知,申请材料全套副本将由全国签证中心寄往I-129表上指定的海外使领馆。申请人申请签证需要材料如下:
(1)0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2)I-797批准通知原件。
(3)护照。
(4)照片。
(5)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如果再婚,则应提交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7)其他说明申请人身份的备用文件,如职务证明信,名片等。如果美国公司已成立1年以上,还应提交:
(8).美国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收支表、资产平衡表等。
(9)美国公司的最新税单,包括利润税、雇员薪资税等。
(10)如果申请人曾在该美国公司工作,则应提交其W—2表和个人工资税单及工资报告单。
领事在审核签证申请时,考虑的重点是申请人的海外母公司的状况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在美国公司工作的能力。如果领事在这儿方面感到满意,签证即可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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